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使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其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 房管、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二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四条.测绘资质分为甲 乙,丙,丁四级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上级委托,受理本市范围内乙 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审查认证等初审管理工作。经初审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初次申请 测绘资质证书.只能申领乙、丙。丁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或者申请单位补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原、测绘资质证书,和有关变更文件.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质审查手续。第七条。测绘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丙 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的年度注册。甲、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年度注册直接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第八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申领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第九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在论证立项。招投标与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四章,测绘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所从事测绘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其他重大测绘任务 应当到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施测时 不得超出 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使用测绘基础设施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第十五条、测绘项目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并使用统一的测绘合同标准文本、第五章,测绘技术与成果。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活动。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使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 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七条,因城市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同一城镇和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收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或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提供用户使用。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最终完成的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本市测绘持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该单位按年度于每年6 月底以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外省、市测绘持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汇交。受委托单位应当协助委托单位完成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 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因故推迟汇交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需要使用市级测绘成果的单位 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需要使用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 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到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索取涉密测绘成果相关手续,然后到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购买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相应的密级资料归档管理。随时接受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第二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 收费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一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 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或销售。确需复制的。需要经过提供该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应当按原密级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受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领用的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由单位专人保管 登记造册。并定期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使用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 领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应当与提供信息成果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四条.处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手机 数码相机,MP3、MP4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不得在存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五条,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和报批、第六章,地图及地图产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二十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新闻出版,教育.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图出版 销售。广告,进出口等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地图上绘制行政区域界线 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报民政部门审核。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第二十九条.本市范围内区域性试制样图.应当经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 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首次出版或者编制,展示未出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和有关附件材料先报送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地图初审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三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单位负责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负责送审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负责送审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报送全部材料,第三十一条、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 发行或展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张挂的、应当报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二条、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 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注费用。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护单位、每六年普查一次 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核拨,各有关部门负责其自建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 并及时将测量标志变更资料报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护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与保管人员签订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及时搜集、整理测量标志现势资料 更新管理信息系统 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量标志变更,损毁情况年度报表、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 需要拆迁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