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 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长江港口和内河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 是指本市所辖的长江 内河具有船舶进出。停泊 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 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第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其他港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水利。规划.环保、安监、口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公安.消防,渔政 海事 航道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扬州港口总体规划包括长江港口总体规划和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扬州港口总体规划是全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调整,并征求发改、水利,规划,国土。海事等部门。机构和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扬州港口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报批,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港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在核发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出具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建设码头或者需要占用港口岸线的其他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依法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 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 江苏省港口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长江,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优先保障符合产业发展 科技含量高,生态效益好、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临港产业建设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水利 环保,安监 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 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 航道机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非法占用港口岸线资源.不具备港口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和通航安全批准手续以及影响环境。水利防洪等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码头或装卸作业点依法予以取缔。对占用岸线资源多 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对占用优质港口岸线的非港口设施、引导其进行置换调整.前款所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码头或装卸作业点、占用岸线资源多、利用率低的码头或者占用优质港口岸线的非港口设施位于功能区范围内的 由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交通运输部门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港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市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县 市.区 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大对港口建设的资金投入,安排相应的港口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发展、第九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 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安全预评价制度,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的码头 包括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船坞.船台 滑道等设施的建设项目 海事机构不得批准其水上水下施工许可。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备案 前,应当依照交通运输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通过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 项目开工建设前 应当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试生产前.安全设施应当通过专项验收、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 社会监理 企业自检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同一交通运输。港口管理 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 可一并进行.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沿江码头工程,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水运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对内河五级及以下航道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 部门组织规划 国土 环保 水利部门和海事,航道等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审查意见作为各部门项目审批依据.项目档案验收、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其中。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合并为一阶段设计文件、一次性审批、第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试运行,项目法人应当向核发本项目、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十四条。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或者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 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跨港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和港口拖轮服务。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 非跨港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和港口拖轮服务 应当向县、市,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 港口经营许可证.县。市,区、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和港口拖轮服务的企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条件。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为社会提供安全.公平,便捷,优质的服务,市.县,市、区.政府指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经营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不含缩减经营范围 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换发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名称或者缩减经营范围,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第二十条,进出港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港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港口规费 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海事 航道。运输管理。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港口经营人代征港口货物港务费.受委托人应当履行代征义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如实填报 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 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安监部门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 部门应当编制辖区内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救援疏散和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报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备案,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提供服务,不得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不得占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第二十六条。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下列物质进行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 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一,爆炸品 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二.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三、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腐蚀性物质、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规模以上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第二十九条,对涉及船舶进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等信息,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与海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相互通报,第三十条.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规划的实施 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建设和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各口岸管理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开放码头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制度.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码头开放条件定期核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行为的,由交通运输,港口管理。规划.国土,安监 水利.环保 消防等部门以及海事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渔业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