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应急保障制度,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第五条,测绘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应用开发应当遵守保密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第六条,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第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保管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资料 第八条 省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中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出资人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可以约定由一方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并保证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真实齐全 整理规范。第九条、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无偿汇交。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 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包括、一.国家等级卫星定位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的测绘点之记.成果表 网图.路线图.和相关技术报告,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以及航空摄影验收报告、索引图 航空摄影仪检定资料,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以及数据说明文件,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和相关技术报告。五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和相关技术报告、六.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图和相关技术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包括、一、城镇以及区域性沉降观测成果目录,二。管线测量成果目录,三。地籍测绘成果目录.四,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五 专题地图。含影像图、成果目录 六,地理信息系统成果目录 七.互联网地图的兴趣点目录.八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九 水下地形测量。扫描测量成果目录,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有共享价值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第十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和数据库,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历史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建档工作。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提供 第十四条。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异地备份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第三章。提供与利用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到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第十六条。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 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卫星定位网的成果,二、1.5000 1 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设区的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E级以上卫星定位网的成果,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 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本级基础测绘项目所建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第十七条,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申请表。二,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材料,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备保密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委托.批准文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函 第十八条,依法审批申请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所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的涉密等级 保密要求以及著作权保护要求等事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 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利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执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利用用途和范围,第二十一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在利用测绘成果过程中 利用人发现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 应当书面报告测绘成果提供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非基础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不得向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依法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的 应当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确需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 设计,系统开发等活动的 应当委托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并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或者销毁涉密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第二十六条.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交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机构或者指定单位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储 加工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设备的销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第二十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检查.第四章,交换与共享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定期公布。更新共享目录.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水平、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利用财政投资产生的地理信息,应当及时 无偿地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换和共享、第三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地图服务网站,及时处理,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交换的专题地理信息.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三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 加强对国土资源,自然和生态环境,城乡和经济建设等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的技术规范.统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第三十三条 利用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产品,应当得到测绘成果权利人的同意,并在适当位置标注测绘成果的权利人。第五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设区的市,县、市,区 行政区域位置,面积.二。江苏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等 三,冠以、江苏。江苏省、全省。等字样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四。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 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公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测绘应急保障第三十七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及时响应测绘应急保障需要,迅速、有效地完成测绘成果的申请,调取和地理信息数据的传输。第三十八条、测绘应急保障工作主要包括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整理,提供现有适宜的事发地测绘成果.二。没有适宜测绘成果的 立即组织开展实地监测,快速加工,生产事发地专题测绘成果 三.及时征集事发地应急保障需要的测绘成果.四 根据应急保障需要 迅速组织开发专项应急地理信息服务系统.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被征用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测绘设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应急保障专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测绘应急保障培训 提高测绘应急保障技术能力、第四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测绘应急技术装备投入。及时更新测绘应急生产装备和设施 提升测绘应急保障装备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成果资料的,二.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三.不按照规定与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签订协议的、四 未执行有偿使用规定、擅自减免。提高基础测绘成果收费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利用用途和范围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非基础测绘成果权利人同意。擅自利用非基础测绘成果的,由权利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 利用工作中有失密,泄密行为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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