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政府债务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 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 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当接受审计调查,第七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跟踪审计和决。结、算审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经济 技术、社会 环境等指标,重点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第九条。投资来源为市本级政府资金或者市本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管辖、投资来源为区级政府资金或者区级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机关管辖,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第十条,发展和改革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批核准情况同时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协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社会审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和规范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使用其工作结果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结果失实或者违法 违规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另行组织审计。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 学校.医院等工程实施跟踪审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以及投资控制计划等执行情况.二.项目概,预,算编制 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三,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四,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情况、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六、合同签订 履行和变更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八。工程,造价、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九。项目投资绩效情况,十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一,项目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概,预、算以及综合验收等文件和资料、二,勘察资料.设计.施工 竣工图纸 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三,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资料 四 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 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执行。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 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调整.多付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收回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以虚报,冒领 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追回 对相关单位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虚假审计工作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社会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 相关部门和单位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外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五 无故拖延导致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市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使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且未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以及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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