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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