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