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