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从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海事行政处罚.本条第一款所称依法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海事行政处罚、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中国籍船舶和船员在境外已经受到处罚的。不得重复给予海事行政处罚.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