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7年6月26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 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 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 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输卤,输油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综合协调,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 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 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 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新建道路以及管线密集区等重点地段 应当同步规划并根据实际有计划地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破坏 偷盗地下管线等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即地下管线所有者、下同,依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镇 乡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的路由。容量 管径、管孔数.电压。压力 等级等内容、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 竖向位置 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 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建设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住宅区 广场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轨道交通设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 绿地.文物保护区域 人民防空和军事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已有地下管线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放线 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与道路等其他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等其他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事项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核查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并形成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其他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依据测绘成果和相关标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时 应当将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列入审查范围。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的监督.保护工作,第十八条,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计划时,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在开工建设三十日前。通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施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内组织施工。第十九条 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除因技术条件无法纳入综合管廊外 地下管线应当进入综合管廊,第二十条,使用综合管廊的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使用及维护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地下管线相关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示踪线,金属标识和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现状资料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封闭围挡,并在开工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依法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及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地下管线老化。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消除安全隐患,三、对生产和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道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四,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安全巡查措施。并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第二十九条,改建 接驳.维护、保养地下管线等需要破土施工的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许可,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破土抢修的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相关手续.破土施工或者破土抢修的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或者收取修复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破损地面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验收。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废弃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清除 三个月内无法清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废弃的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道,暂时无法清除的,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擅自占用,非法挪移地下管线.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标识、四、堆放 排放危险化学品、五.种植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深根植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因抢修 废弃.增容扩容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位置、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自管线属性信息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 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录入。更新.维护、使用等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并与市、县,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动态更新.共建共享,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成果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提供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阅地下管线相关档案。信息,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在利用地下管线档案.信息数据过程中。利用人发现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档案 信息的存储、处理,传递.使用。销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七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更新.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经验线擅自开工或者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进行跟踪测量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核查建设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或者未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地下管线现状测绘成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封闭围挡,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对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管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擅自破土施工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未按照标准及时修复地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对废弃的输送危险化学品地下管道,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活动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与地下管线变化信息.汇交测绘成果.或者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与地下管线变化信息,汇交的测绘成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 县 区 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审批的。由集中审批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市城市。镇、乡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八条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