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者在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停运,停用,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监管工作在市水利局党委统一领导下 由市水利局安委会负责,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委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市直水利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事故隐患自查治理工作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直各水利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知.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安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人网络。等文件要求分工负责.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各自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重点分析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报局安委办,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适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安全员应做好检查记录,第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运.停用.并报局安委办,相关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后报经局安委办验收通过后,方能恢复生产或运行、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1.事故隐患报告,含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鉴定,2、事故隐患治理方案,3.每季度整改隐患整改情况.4。事故隐患销号报告,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台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第九条。局安委办每季度对局属单位 市直各建设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不少于1次。对未按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局安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将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条。局安委办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局安委会或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局安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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