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水政监察实施办法2000年9月14日盐政发 2000,228号文件印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及其它水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水政监察,包括水资源监察、河道堤防监察 水土保持监察,水利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等设施的监察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其水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水法规。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 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 监督。对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执法水平、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向违法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水政监察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环保,土地,城建。林业、渔业。滩涂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与水政监察员,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职权,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管理、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业务上受上级水政监察队伍指导。闸站。灌区,河道、堤防等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可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水政监察站.中队,乡镇,农场 盐场等有水利设施的地方和单位,也可根据需要 设立水政监察机构。联乡联片或小流域区域可设立中队,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派出机构.第八条.市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对县,市 区.及市直属水政监察队伍的水政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水政监察,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违法案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领导所属水政监察站。中队.水政监察工作 水政监察站.中队.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水利设施实施水政监察和巡查,现场制止水事违法行为 服从上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统一高度、参加集中执法活动,第九条.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水政监察的人员.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水政监察员实行专兼职结合制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管理和水政监察的实际需要,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配备专职水政监察员 专职水政监察员是专门从事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新选任的专职水政监察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水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和管理实践经验,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兼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或承担有关单项的水政监察工作的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条。水政监察员应当熟悉水利业务,熟悉水法规知识,政治合格。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胜任水政监察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乡镇水政监察网络建设。按照省有关规定选聘乡镇专.兼职水政监察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员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推荐,参加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政监察员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审查批准 取得水政监察员资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分别领取 水政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第十三条,水政监察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为3年,任期内对水政监察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水政监察员调岗.解聘或者经考核不能胜任水政监察工作的.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三章 水政监察制度第十四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违法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水政监察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途径,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六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七条.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戴水政监察统一标志 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违反水法规的事实.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符合前款条件的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 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九条.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重大 复杂的案件可组成办案小组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回避,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可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及时提交,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的 管辖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讨论人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三条、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等资料按时间顺序编目。及时立卷归档、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5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水政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范围 重点.方式,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巡查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及时上报、第四章、队伍建设及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水政监察员资格。调出或开除出水政监察队伍,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和培训制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对水政监察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台.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水政监察人员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热情为基层服务。第二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就为水政监察队伍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等专用执法装备,具体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要为水政监察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第二十八条,对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水政监察员。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政监察员专业技术职务列水利工程管理序列。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政监察必需的经费,水政监察所需的经费在水费.水资源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中列支,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盐城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