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 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机.料.法 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 各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 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应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 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 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现后不上报 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