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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 机 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 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 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 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应对设计 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 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 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 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 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 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七条、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 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 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 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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