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严防质量事故发生 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 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 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应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 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原则上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七条,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 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 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 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 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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