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机 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 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 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 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七条 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 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