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 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机 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 均属质量事故隐患。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 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对设计.监理 施工、设备供应商,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 第五条,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方案审查,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 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 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第七条,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 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现后不上报 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 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