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严防质量事故发生,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影响因素,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导致存在潜在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事故隐患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的督查指导,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水利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负责对各自境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四条,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对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 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原则上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质量管理情况检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第五条 监理单位作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机构,应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应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方案审查 监理例会等方式加强管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 督促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及时消除质量事故隐患,第六条 施工单位 设备供应商是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的责任主体 应成立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检员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隐患排查工作组,对每一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 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工序,部位要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进行排查 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建立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对质量隐患要进行统计分析。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 对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质量事故隐患,由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不能及时整改处理的质量事故隐患、实施单位应制定质量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经项目法人批准后限期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通知 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隐患,项目法人或项目总监必须监督实施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对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而造成损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质量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质量隐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质量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项目法人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质量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项目法人质量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原则上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