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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钻探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资料真实,可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钻探劳务包括钻探,触探等现场勘察方法.第二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勘察钻探劳务应由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承担,第四条 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转包或再次分包所承揽的钻探业务,第五条。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江苏省有关劳务资质规定,配备与承担工作量相匹配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相应的技术装备、主要钻探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第六条.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企业从事钻探作业时.现场应携带勘察方案 钻探劳务合同 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上岗证等复印件备查、作业现场每台钻机至少配备3名本企业持证上岗人员、每台静探至少配备2名本企业持证上岗人员、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无钻探劳务资质的。工程钻探业务必须和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签订钻探劳务分包合同、不得自行承担或将工程钻探业务分包给无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与钻探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载明钻探工作量及技术要求等方面内容.工程勘察企业和钻探劳务分包企业对钻探现场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和钻探劳务分包企业须强化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现场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 确保取样和原始记录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第十条、钻探现场作业完成后。钻探劳务企业须填写.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并经现场编录员及勘察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钻探劳务单位公章,附入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企业在勘察合同备案时、或在钻探作业进场前,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场钻探作业的地点和钻探起迄时间.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工程钻探现场抽查、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钻探单位有无工程钻探劳务资质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上岗证或职称证 三、现场作业情况 四,现场作业原始记录情况.五、现场设备情况。第十三条.勘察成果报告中未提供有效.建设工程勘察现场工作量一览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予通过、第十四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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