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4 14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湿地利用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根据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 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调节气候 涵养水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誉为,地球之肾,碳的存储器。物种的资源库 和、鸟类的家园,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是湿地保护的红线.也是维护生态环境质量必须坚守的底线 苏州湿地资源丰富,全市已认定市级以上重要湿地102个、以太湖 阳澄湖和长江湿地为核心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孕育了独特的湿地文化.苏州人口集聚度高.开发强度大.环境容量低,开展湿地保护和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湿地保护管理的总体思路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总目标总要求.紧扣生态文明建设主题,牢牢把控湿地保护底线,积极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不断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措施.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遵循约束、尊重自然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持续健康发展 到2015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 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数达到20个.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数量和水平保持全国领先,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以环境教育,湿地科普等为题材的生态宣教基地达到10家,到202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 其中所有市。区的自然湿地保护率均不低于50,湿地水环境明显优化、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二。突出重点任务.大力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取得成效。一.加快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单公布.根据.条例、要求 对照市政府公布的,苏州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条件 各地要在重要湿地认定的基础上,加快一般湿地认定工作.2014年内要公布名录,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红线,二,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要严格征占用湿地审核 作为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前置程序 涉及占用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条例,要求的程序办理手续,发改 国土、住建.规划。水利,农林、环保 园林等部门 要形成合力,严格征占用湿地项目的审核,审批,防止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三.科学恢复湿地功能。湿地恢复要以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为原则,尽可能保持湿地原有形态,优先在湖滨带.入湖河口等湿地功能关键区域和重要湿地沿线等生态功能特殊区域开展湿地恢复,建设示范工程 以带动其它湿地恢复工作的开展,在湿地恢复过程中 要尊重河道原有宽窄.深浅的自然状态、减少截弯取直。避免对湖泊 河流的基底和驳岸进行硬质化改造。加强湿地植物的保护与修复 多用芦苇等乡土湿地植物 不用大树。草坪造景、以再现原生态湿地,加强对饲养动物,放飞表演等误导大众,影响动植物生存环境行为的管理.逐步构建起生态安全防护屏障 维护生态系统长期稳定 四.提升湿地监测水平 要充分发挥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水平,要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小区等体现湿地特色,人为干扰小的地点建设市级湿地定位观测站、并逐步建立起湿地生物预警、预测和评价体系,用科学的指标来监督、管理和评价湿地保护的效果,三、落实保障措施 切实提升湿地保护管理的工作水平,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强化社会监督 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湿地保护。二 加大财政扶持 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和,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要求。认真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规范使用生态补偿转移资金,要认真测算湿地保护管理费用 做到足额保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要逐步加大湿地恢复后的管护投入,巩固保护成果。三,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农林部门要建立基层湿地管护队伍,满足工作和发展需要,要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水利.环保.园林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保护管理体制.批准建设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要抓紧落实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大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意识、湿地公园要充分发挥集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湿地科研科普宣教于一体的优势.大力开展湿地生态文化建设和宣传,创造条件让公众参与湿地自然观察,湿地科普调查,湿地自然创作、湿地义务巡护等活动 教育部门要适时将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生态文化列入课外教学的内容 让学生从小了解湿地知识 成为传播湿地文化的先行者,保护湿地的行动者.要建立湿地志愿者工作机制,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形成热爱湿地 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