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 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 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 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 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 标线所示执行.九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