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 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 标线所示执行。九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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