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 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 雨。雪、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 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 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 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