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 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 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 标线所示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