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 试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 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 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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