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 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 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 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