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一 禁止行人 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 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 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