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 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