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 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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