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 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 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 标线所示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