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 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 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 雨 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 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 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