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 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 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 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