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 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 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