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 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 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 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