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 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 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 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