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 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 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 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