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 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