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 农用车 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 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 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 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