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 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 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 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