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 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 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 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