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 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 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 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 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 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 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 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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