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 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 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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