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 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 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 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 雨,雪 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尾灯和后雾灯、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 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 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 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