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 县 市 人民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 并适时调整,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第十一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第十四条、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一、16周岁以下 未成年年龄段、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三.60周岁以上 养老年龄段、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第二十条,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十一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 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 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 市 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 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四条、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 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 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 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第三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 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 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 侵占 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 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表、类别地 区一类南京市玄武区 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 无锡市崇安区 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 惠山区。滨湖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苏州市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二类南京市浦口区、六合区,宜兴市、溧阳市、金坛市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 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 高港区三类南京市溧水区 高淳区,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泉山区 南通市通州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如皋市 海门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亭湖区.扬州市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 高邮市,镇江市丹徒区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姜堰区 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徐州市贾汪区、铜山区。丰县。沛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安区,淮阴区 涟水县.洪泽县 盱眙县 金湖县。盐城市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 东台市,大丰市,宿迁市宿豫区,沭阳县。泗阳县 泗洪县,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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