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 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协助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措施、第五条,市,辖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 施工,监理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投产后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辖市,区 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 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农村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在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九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贯彻执行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信息,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补贴、第十二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四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五条.交通。建筑,市政.水利 人防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第十六条,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 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一 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四 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条,本市市区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辖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现场搅拌混凝土 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镇,街道 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市.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一 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 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三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 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四 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进行核实、第二十五条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并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中转库。站、进行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构件、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侵占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规划。施工等证 照的,二,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四、减征、免征 缓征、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9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发,20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