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 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 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 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功能照明和职责范围内的景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景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城市照明机构承担。发改,经信,公安,财政 规划。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自然地理环境 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管线规划和配变选址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相关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个区域的照明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不符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所需资金应当纳入该项目投资概算、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 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 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 构,筑物和支撑物,可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四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第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非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符合城市照明设施质量及安全标准,三,符合并入城市照明网络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四,提供必要的维护 运行条件.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保证维护质量。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二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 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 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 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予以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确需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架,铺设电缆。管线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保证其与城市照明设施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接用。用电方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相关规范,对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设置公益性宣传品的 应当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悬挂,设置.并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城市照明设施产权单位、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 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章节约能源,第二十六条。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第三十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超标准过度照明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城市照明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 分级的照明节能机制 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 积极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二条 照明设施不合格的城市照明工程.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报 城市照明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 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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