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 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 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 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 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 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 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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