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 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辖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 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 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 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 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 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