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 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 辖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 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 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其中.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 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 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 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 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 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 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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