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 是指埋藏相对较浅 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 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 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 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 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 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