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第三条 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 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 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 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 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