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浅层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浅层地下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与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浅层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 限制开采,总量控制的原则,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市 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对浅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允许开采量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浅层地下水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浅层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开采总量 并应当符合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第六条、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除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后才能取用浅层地下水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 申请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年取水量不满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浅层地下水取水申请后 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 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九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实施凿井,第十条.凿井应当进行成井设计 成井管材和填料应当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凿井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 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一条,浅层井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后。依法领取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封镇,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十五米、第十四条,出现水质污染 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情况的、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保证取水计量设备正常使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和取水情况,第十六条,已取得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浅层地下水年取水量不满一千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实施水资源费定额征收,超计划取浅层地下水的,对超计划部分依法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浅层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 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浅层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浅层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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