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 辖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订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四 监督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依法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按规定权限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五、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和处理水事纠纷、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市,辖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具体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对具体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协助河道主管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河道及其配套工程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河道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第七条,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一 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实施管理的、从其规定.二.澡港河。德胜河。新孟河。老大运河市区段 丹金溧漕河,北塘河,丁塘港 横塘河,南运河 北干河、湟里河 夏溪河,关河.东市河。南市河 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 通济河。双桥浜.三井河,龙游河.刘塘浜,潞横河。采菱港 后荡河.白荡河 毛龙河,西涵洞河,老澡港河.澡港河东支等市区主要行洪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武进区范围内的暂除外,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其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由辖市,区 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管理,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职权。规定由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第八条、河道的管理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 河道 有堤防的。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各十米.2、湖泊 水域 滩地 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长江,太湖.滆湖,长荡湖堤防及涵闸的管理范围。1,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 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五米 2,太湖。滆湖 长荡湖。迎水坡至堤脚外二十米 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五米、3、大中型涵闸,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 左右侧各二百米。4,小型涵闸 抽水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三.水库的管理范围。l,大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一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二百米、2.中型水库 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米,3.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4,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米,5.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以及跨河 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 取水口 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应当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 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核验后方可启用、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行的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予以登记,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 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按照前款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四 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五 涉及取 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六、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在行洪排涝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 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服从防洪除涝,在湖泊 湖荡,水库和河道从事开发利用的项目和规划 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后.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含覆盖。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含覆盖。或者废除的,应当进行论证 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 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 功能区划要求,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 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第十八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按规定要求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第十九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河道淤积、水土流失 国有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 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其他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对河道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投入.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河道防洪 排涝、输水能力、第二十一条,河道配套工程设施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4日发布的、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1998,37号 和2002年7月26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12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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