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的保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的保护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改 公安,民政,财政 国土,城乡建设 水利。环保 房管 园林,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下设规划组,利用组 专家组和区域组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第七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要求做好申报的相关工作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申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 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转送有权部门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服务,引导 支持其发挥在保护、宣传 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内容、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三,其他能体现常州地域文化特色的内容,第十一条,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一,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依存的自然环境,二,历史城区 镇区。村落的城垣形制,传统格局。空间特色和整体风貌、三。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水系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地下文物埋藏区 传统村落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五.不可移动文物、六,历史建筑、七,古树名木,八.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包括古城城墙遗址。古园林、古墓葬.古桥.古井,驳岸,围墙,石刻.石阶。铺地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等,九 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带和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 十.其他具有保护和传承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其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致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 二、注重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 传统村镇。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的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三 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目标。原则和重点 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并提出保护及建设控制要求,四、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五.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 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带.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等的保护范围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予以确定,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按规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时,应当事先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保护规划。第十八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组织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 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协调处理。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报经审批,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应当保护其周围的物质文化遗产 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辟为对公众开放场所的、有关单位应当制订保护制度 设置醒目标志。采取保护措施。引导公众共同保护,对有重要影响的历史遗迹,有关单位可以作出标志说明 第二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物部门组织对传统风貌建 构、筑物及历史环境要素进行普查。制定图则,建立保护档案。逐步逐批依法公布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位单位。第二十六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利用和传承工作,第二十七条,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区、道路,建筑 桥梁、工业遗产等历史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 应当按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现有标准和规范设置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文物 规划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城乡建设 文物,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构.筑比较集中,且该地段在城市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一直保持某种特殊文化内涵。或表现城市发展的某个阶段独特城市面貌的片区、二,历史地段,是指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 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三,大运河历史文化遗产带.是指以中国大运河常州段为主体,由其沿线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要素共同组成的带状区域,四、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 是指以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为核心。以相对集中、主题接近的文化遗产群为主要载体 以道路 河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等要素为划定依据,划定的片区,五,不可移动文物。是指经依法公布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 历次文物普查中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其他新发现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迹、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9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实施办法、常政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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