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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展规划管理 规范发展规划编制活动 保障发展规划实施.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 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第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 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 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民主决策的原则.第四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辖市.区 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展规划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据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 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第二章。发展规划的体系与内容。第六条、发展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 发展重点,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 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二 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和重大项目、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第十条,专项发展规划 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二 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与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七,涉及特定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辖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第十二条。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是对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细化和落实.编制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应当以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市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第三章,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第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 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第十四条,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的重要事项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其目录由市,辖市 区,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部门.其他专项发展规划,需要经市 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立项计划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第十五条。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计划草案.第十六条。发展规划编制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名称,密级.二.规划编制目的、意义和依据。三。规划编制方式.时间进度 经费预算.四,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七条,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第十八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收到发展规划草案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下级发展规划草案与上级发展规划衔接,二 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三 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互不矛盾.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二十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会同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出具书面论证报告,第二十一条,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来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 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 批准、第二十四条 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由市 辖市。区、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专项发展规划一般在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编制和报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重点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报人民政府批准,主体功能区实施计划草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 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市.辖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健全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加强评估与考核、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发展规划的实施。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专项行动计划或者推进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等、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其他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市 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 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三十二条。发展规划期满后 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市、辖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开展年度评估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发展规划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 科学。公正的原则,发展规划评估应当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等.发展规划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第三十五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一 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三.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 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第三十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编制 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 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按照规定应当编制发展规划而未编制、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调整、修订发展规划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未按照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条,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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