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 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 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 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 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 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 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 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 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 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 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 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 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 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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