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 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 公安,国土,交通.规划 城管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 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 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 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 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 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 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 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 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 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 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 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 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