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 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 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 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 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 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 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 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 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 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 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 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 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 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 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一年 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 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 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 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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