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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 是指因建设 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 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 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敷设 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 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 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 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 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六 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 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 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 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 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 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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