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 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 经信 公安 国土,交通 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 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 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 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公安、交通、规划 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 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 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 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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