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 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 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 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 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 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 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 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 雨水口等设施 五 涉及测量标志 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 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 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 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