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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 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 减少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 规划等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 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 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 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 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 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 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 损坏 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 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八 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 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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