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 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 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 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 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 更新。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 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 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 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 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 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 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 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 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 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