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 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 应当同步规划 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 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 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 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 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 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 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 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 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 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 改造计划 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