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 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 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 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 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 公安,交通,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 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 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 地下管线 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 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 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 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 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 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