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 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 是指因建设,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交通 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 应当同步规划 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 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 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 新建、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 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 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 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 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 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 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 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信息共享 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