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 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 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 公安 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 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改造城市道路管线。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 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 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第十四条,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 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 应依据规划方案 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 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 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 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 改造计划,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 以,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