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 建设行为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挖掘.是指因建设 养护,维修道路或敷设地下管线需要开挖路面 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 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公安 国土,交通。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计划管理 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同步组织实施、不能同步的、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敷设 改造城市道路管线 应统筹考虑其他地下管线需求、避免重复开挖道路。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敷设城市道路管线 第八条,开发地块的道路和地下管线接入,应当同步规划、减少重复开挖.实施城市重大项目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管线建设,更新。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并有权对擅自建设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各类专业管线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明确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报批,公布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名录分别由市。区城乡建设部门每2年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管线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地下管线的管位。并结合道路周边发展需求 重点做好支管预留工作。同时应根据地块与道路的实施时序,提出地下管线的近远期实施方案 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图设计。应依据规划方案.确保现状支管与设计管道接通.对有条件的道路尽量在道路红线外侧布置相关管线,预留支管的检查井原则上应布置在人行道外侧.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各专业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建设需求。提前申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其他建设单位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申报计划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由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建立市。区两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 规划,城管以及各专业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其调整等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前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查明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取得现状资料、没有现状资料或者现状资料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单位探明地下管线现状、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优化挖掘方案 减少道路挖掘范围和次数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三。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四 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六。采取安全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采取措施控制扬尘。降低噪音、治污减排.七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社会通告、八,挖掘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挖掘工程验收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修复 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修复完成后组织验收 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 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抢修单位应立即报告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立交桥、高架桥。隧道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大面积挖掘并长期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各有关单位应当参与,配合.将普查成果纳入城市道路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将普查信息作为制定地下管线新建。改造计划 提出道路挖掘需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市中心城区 以 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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