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 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 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 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 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 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 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 签署反馈意见、三 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 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 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 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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