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 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 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 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 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 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 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 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 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 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 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 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 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