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 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 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 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 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 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 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 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 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 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五条、概,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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