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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 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 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 准确性审核,六 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 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 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 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 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 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 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 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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