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 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 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 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 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确定评审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 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 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 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