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 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 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 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 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 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 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 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 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 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 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 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 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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