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 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 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 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 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 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 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 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 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 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