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 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 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 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 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 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 审核评审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 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 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三 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 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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