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 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 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 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 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 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 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 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 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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