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 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 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 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四 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 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 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 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 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 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 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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