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 预,算和竣工结。决 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 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 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 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 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 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 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