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 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 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 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分工协作 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 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 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 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 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签订合同 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