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 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 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 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 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 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 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 项目概.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 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 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 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 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 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 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 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