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 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 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 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 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