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 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 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 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 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 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 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 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 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 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三 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 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 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