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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 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 算和竣工结 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 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 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 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 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 完整 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 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五条。概 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 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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