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 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 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 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 预、算评审 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 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 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 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 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十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 十一 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 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 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 提出评审要求。三 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 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 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八 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 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 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 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 第十五条.概 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 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 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 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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