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 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 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 预 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六、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七、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 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 提出评审具体要求.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 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 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 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 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 签署反馈意见 三 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 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 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相关规定。依法。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 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 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 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 预 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 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