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者委托中介审计服务商实施,审计服务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设成本,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 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分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一 前期论证参与 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四,项目有关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五 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六。项目概 预 算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 到位情况审核 七 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 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绩效情况审核,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二,对项目部分环节进行专项评审。三 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样评审、四,其他评审方式,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向投资评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评审文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评审相关材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文件要求,对项目的相关阶段组织实施评审.三、形成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相关阶段初步评审意见 在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报告、四、审核评审报告、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计划。下达评审项目 提出评审要求。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相关工作,四、审核评审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有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五.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六 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 应当按规定向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签署反馈意见.三,根据评审报告的审核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二条、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年度投资评审计划及评审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三,对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根据评审业务需要组织审计服务商评审 对审计服务商及评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八。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九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三条、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相关规定、依法 独立 公平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将评审工作再委托其他审计服务商。二、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评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三,履行合同约定、完成评审任务 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考核.除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五,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二。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服务商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三.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四 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时执行整改。第十五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的依据,第十六条,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签订合同。进行设计变更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等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固定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审计服务商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因弄虚作假等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终止其委托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