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具体包括,一,输送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管道.二。调压站 箱或柜.等各类燃气场站。阀门井 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附属构筑物.三,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以及相关设备管道防腐保护设施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燃气管道警示带、保护盖板、示踪线、球,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等检漏装置 五 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 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第四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一、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二。中压.低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区域,三。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区域,四 阀门室 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一,中 低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各1 5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二 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10米范围内区域 三.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四、阀门室 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栅栏围护。1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涉及水利工程,公路.航道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调压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 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第六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 公安,国土、交通 水利.环保.规划.园林.城管,安监,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燃气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的制订 修订,备案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对盗窃,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危及燃气重点设施和加气站等重点反恐场所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进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抢险,抢修车辆的优先通行、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重点设施进行应急 消防预案演练。消防部门负责燃气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负责燃气管线涉及公路 本市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及县 乡公路.航道的施工审批和施工作业中对公路。航道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燃气管线涉及水利工程。河道。湖泊.堤防、涵闸.站等、及其管理范围 蓝线控制范围的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环保部门负责燃气事故发生时环境应急监测和数据发布、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相关规范,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基础至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间距、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以及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安监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依法调查处理燃气安全生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管道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安全运营,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完善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巡查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管道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确保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安全警示标志如有缺失应当及时补齐 三 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四.燃气管道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 五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六,建立燃气管道设施档案.按规范标注燃气管道设施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等挤压。碰撞燃气管道设施的作业.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在涉及水利工程,航道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河道综合整治或为防洪,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 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禁止在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第九条、禁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禁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或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公安机关,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项目第一次报建手续,施工许可、或进场开工前。应当提供该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应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书,并制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分别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书,第十二条,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二 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复措施,三、有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 四 依法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地下管线查询结果会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设施的准确位置,二 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记,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四,市政道路施工完毕。应在道路交通恢复前72小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对工程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检测。确认燃气管线是否存在外力破坏造成损坏,漏气等情况。五、施工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 漏气的 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 配合抢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对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和必要的服务,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 妨碍抢修、抢险工作,第十六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书.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以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设置燃气管道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 维修和维护的 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管道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管道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毁损,覆盖 涂改 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 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