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成立项目法人的 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省。市、县。市 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 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 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需要配备副职时 副职应当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 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 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 四,人员结构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建设单位人数.大中型工程且技术较复杂的15.20人,其他工程15人以下 人数应当从严控制 特大型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水利厅专题研究确定。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负责工程建设 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 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确需调整的。原组建单位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不具备组建建设单位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投标选择或者委托组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 内容.标准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前期工作阶段1,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2 组织或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有条件的 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成果,3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前期工作报批等工作。二、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2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组织开展招投标。3。履行施工图审查报批手续、督促做好设计技术交底,4。委托第三方检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5,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 拆迁,移民等工作,6.落实供电 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 7。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8 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建设实施阶段1,办理开工备案手续、2。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监管 协调和指导,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3,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做好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4。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规范使用工程资金.5。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检查 做好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确认等工作、6 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和上报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和度汛预案,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7 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履行设计变更手续,8。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9、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按规定组织建设单位 法人。验收、做好阶段验收准备工作,四、竣工验收阶段1,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编,归档 管理工作.2、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3。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4。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 5,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 设计 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6、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并提请竣工验收。7、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五,后评价阶段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开展的监督 检查 监察,稽察。审计等工作。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七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组成人员的考核管理,第十八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考核应当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 稽察、监察。审计。监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条。考核内容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重点考核工程建设的进度 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以及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可以依法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进行调整和依法给予处罚 其中建设单位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调整。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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