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 100亿元 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 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 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 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 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 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 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 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 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 区级承担奖补资金 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 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 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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