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 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 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纳税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 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 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 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 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 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 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具体如下.1 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 及时向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