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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 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 大禹,奖 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 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 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 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 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 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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