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 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 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 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 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 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 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 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 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 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 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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