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 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 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 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 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 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 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