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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 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 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 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 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 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 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 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 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 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 科技 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 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 每年一次 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 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 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 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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