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 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 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 5万元的奖补,四 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 其中 市级评选奖项,科技 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 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 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 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 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 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