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 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 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 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 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 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 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 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 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验原件 3.获奖文件 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 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 县 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 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 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