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 市 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 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 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 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 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 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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