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坐支和挪用 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 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 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 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 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 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 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 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 3。获奖文件 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 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 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