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 一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 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 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 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 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报送材料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 则,第十三条 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 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