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 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 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 奖 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 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 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 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 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 获奖文件 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 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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