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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 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 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 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 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 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 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 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 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 4 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 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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