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 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 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 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 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 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