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3,3号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 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 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 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 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 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 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 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 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 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 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 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