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 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 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 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 绩效管理 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 水利工程优质,大禹 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 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 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 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 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 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 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 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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