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挤占。坐支和挪用 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 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 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 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 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 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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