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 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 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 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 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 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 3 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 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 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 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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