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 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 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 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 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 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 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 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 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 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 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 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