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 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 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 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 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 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 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 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 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 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 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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