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 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 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 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 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 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 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 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 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 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