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 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的质量监督机构 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职责.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支持与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质量监督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分别不少于5人 3人、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适应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以上职称,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四。坚持原则。秉公履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制度,指导下级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组织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三,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掌握工程质量动态.编制工程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并定期报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四,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核备与核定工程质量。参加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六.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七,受理工程质量举报。第十条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由上级质量监督机构会同本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规模大、技术复杂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可以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一般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分级承担 未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第十一条独立的或者规模较大的房屋建筑,公路桥梁。输配电.市政等专业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宜由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商请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第十二条水利部.省政府对质量监督有明确规定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规定执行.第四章依据措施、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 房屋建筑 交通,电力。市政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三,工程项目批复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图纸。四,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供应 监理。检测等合同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四.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核定等,第十七条,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质量监督申请,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监督申请时 应当对项目法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文件形式予以回复,并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和适用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第十九条.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督促项目法人组织整改。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备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质量核备与核定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查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程序,依据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宜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当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组织的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质量评价意见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作出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具有质量等级的明确结论.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新核备或核定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公布工程项目的质量举报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举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保存质量监督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对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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