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 保管及使用 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安排必要的地方水文专项经费,第四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查处水文违法行为,南京市水文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业务上归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区水文管理工作由区水文机构或者区水利部门负责,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五条,市,区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水文成果的推广应用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 财政。国土,交通运输 环保,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经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文情势变化、适时调整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全市水文站网设置情况由市水文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纳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以下简称市级水文测站,建设。应当列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市级水文测站的.应当将水文测站建设经费或者更新改造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直接为水利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其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在水利工程维护经费中安排.第九条、可以利用现有水文测站的区域不得重复建设水文测站,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 设立单位无能力管理的,可以委托市水文机构管理,撤销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在市级水文测站所在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具有乙级以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迁移位置 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 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在测站迁移期间.原监测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水文测站迁移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列入市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的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建设费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已有水文测站用地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监测质量,市水文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江河湖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的监测。为防汛防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巡测和调查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机制,加快水文自动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 完善监测手段,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十五条,水文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情。雨情,旱情信息及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测站的水文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十六条,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重要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他水文情报预报由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水文机构发布,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时应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 旱情等信息监测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无线电管理部门。通信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报汛工作提供可靠的通信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第十八条.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汇交监测资料、一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监测资料由市水文机构整编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二.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和个人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和个人整编后 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水文机构汇交。市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便利,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九条。市级和跨区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的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有关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站房。水尺.水文缆道。测船码头 监测断面.监测场地 监测井 台.监测标志,专用道路,基本.校核、水准点。仪器设备 水文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 市级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因水毁、雷击,山体滑坡、风暴潮.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市水文机构应当会同水文测站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具体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后设立保护范围标志、第二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测验河段。省管以上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 其他河道的水文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二。测验设施,水文缆道操作室、水文缆道的支架,柱、及锚碇,水文自动测流平台、水位计台,水文遥测系统仪器室,水文通信设施等周边以外20米。三。水文观测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观测场周边10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2倍,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设置坝埂、网箱、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物,五.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公路,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船。属于防汛车辆和船只。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内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时,应优先保障防汛车辆和船只通行.并按照规定免收过路,过桥 过闸费、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江苏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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