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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16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 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 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 房价款 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本细则所称预售人 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细则所称预购人 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 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第四条,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第十条.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第十一条.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第十二条,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 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第十五条。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 约定的权利,义务 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第十六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 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第十七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第十八条。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二,用于支付水,电.暖 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四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五 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第二十一条,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 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 严重滞后的,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未结束的.七 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 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第二十四条,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 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第二十五条.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二十六条、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八条.各县、市 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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