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温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规划引领,集约高效 有序利用的原则 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格局 通过综合开发 有效利用,平战结合。服务民生。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二,地下空间范围是指地下建筑物水平投影范围和竖向高程等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开发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用地.权属登记和运行等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牵头协调机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及土地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按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地下空间的专业管理。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环保 电力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四,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与相应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功能,平面布局,交通与公建设施配套。与周边区块地下空间的通道连接等要求,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可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对各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地下管线原则采用综合管沟.廊.等集中布置方式进行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根据政府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开展的前期研究结论.明确地下建.构 筑物用地范围与起止深度范围,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连通方式等规划条件,对口部 地面设施作出要求。并对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开发利用提出具体要求、规划条件对地下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 建设单位可与相邻建筑所有人达成连通协议。形成连通方案、六,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使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审批文件明确地下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使用的、地下空间连同地表作为整体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工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及同一宗地下空间有两个以上意向者的,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符合划拨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七,鼓励建设单位在自有已取得合法权属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市政道路 公园绿化等用地范围内,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库等公建配套建设项目,供地方式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八。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地下空间 对结合地表建设工程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随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单建地下空间工程需占用原已设立地表建设用地的地下部分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已实施的地表建设工程使用的安全性.九。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建设管理。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依法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十.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对于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十一,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十二。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宗地为单元。按地下空间最大水平投影占地面积发证.待地下空间工程建成验收后凭房产证等资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结建地下空间可归并地表整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三.地下空间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持用地 规划.建设等权属来源证明。审批及验收材料申请办理地下房屋所有权证。十四、地下空间的房屋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对于独立开发的人防工程,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人防工程,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有关政策另行明确,十五.因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使用或借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依法为实施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十六。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 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和指引 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单位对相关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十七。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通风。排烟,排污等设施,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十八、地下空间应当做好防洪排涝 雨污分流等工作。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汛预案.加强地下空间防汛管理,十九。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手段加以落实.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的投资建设。二十.国土资源 规划,住建,人防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十一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政策性收费和专项费用的征收按照减免原则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十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三。本意见及配套文件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