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 提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和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 依法对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五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举报。申诉,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 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和结果应当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随机抽取。同一项目或者同一批次项目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重复检查 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级监督检查每3年覆盖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设区的市和县级监督检查每5年覆盖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 第九条、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监督检查技术方案,检查人员应当随机抽取.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 检测等监督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第十条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使用情况、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及规范的执行情况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和软件鉴定情况.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按,完善,基本完善.不完善 判定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批合格,或者,批不合格.判定,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问题,处理结果抄告有关部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第十三条、对省外测绘单位完成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第三章。测绘单位.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或者经过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第十六条、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检查人员 丙 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检查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测绘师担任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全部业务范围。并确保持续改进、有效运行。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 校准。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软件等,应当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委托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坚持,先设计后生产.原则.技术设计文件应经项目委托方批准 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 制度、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成果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的意见 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依法诉讼.第四章。检验机构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承担监督检验 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等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协助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科学制定检验方案、规范检验流程,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 对检验结论负责,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对项目成果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分析报告,每年不少于2次,第五章,质量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项目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结果为,不完善.或者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为.批不合格,的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第二十九条.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市场信用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条,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或者重测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管理松懈、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负责人实行约谈,第三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检验结论不正确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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