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第一节.矿业权转让第五十一条。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及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 一 采矿权部分转让的。二,被纳入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在整合期间未经批准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三,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五、矿业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矿业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 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矿业权转让评估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的剩余资源储量。矿业权范围内未缴纳过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得转让 以公开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 投入生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 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第五十二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独资或由其控股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招标 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其他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也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 交易方式由当事人确定,第五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公示期满、出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意见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 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场所,四 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 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 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五十四条.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人应向受让人移交所有矿业权登记资料,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防治等资料,煤炭资源矿业权人不得以承包等形式擅自将煤炭资源矿业权转给他人勘查.开采、但煤炭资源探矿权人委托有资质地勘单位实施勘查任务施工的除外。第五十五条。矿业权人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转让申请资料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批准转让前 受让人不得实际占有该矿业权.否则以非法转让处理、第五十六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时.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报告和转让申请书。二,转让合同和受让人申请的全部材料.三 受让人资质条件说明文件及证明材料,四,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五,矿业权价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缴清的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五十七条。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双方应当自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煤炭资源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节、矿业权抵押第五十八条,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以其拥有的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债务人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矿业权抵押的矿业权人和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第五十九条.以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主合同.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煤炭资源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煤炭资源矿业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备案解除手续。第六十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矿业权抵押备案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二 矿业权属无争议.三.矿业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 四,矿业权抵押备案期没有超过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五、矿业权抵押评估范围不得超过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的剩余资源储量.矿业权范围内未缴纳过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不得抵押备案、第六十一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煤炭资源矿业权价值中依法受偿 抵押备案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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