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兴安岭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 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第四条、行署住建局负责全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县.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行署住建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应当进入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七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 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招标代理业务实行实名制,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实行系统锁定管理.第十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审验登记、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四,发售招标文件,五、提交投标文件并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招标项目 还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和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 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工程技术参数等事项,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由于我区地处高寒地区,有效施工期短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可以适当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应当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 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在发出3个工作日前 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 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 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 注册建造师 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区外投标企业进入我区参加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中标的区外投标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借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等行为.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 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格 虚假业绩,虚假证件 虚假证明材料等。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四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当将不可竞争项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可竞争项目费用是指。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的规费 二、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三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众启封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开标会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可以实行两阶段方式 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先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实行资格后审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取综合评分的.评标计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计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招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 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 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 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 否则不得扣分。第二十九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经济标分值应当按照工程具体情况划分。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占20,40 经济标的分值权重占80,60,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一般招标工程评标专家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评标结果之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 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辨认不清的,五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的.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三十三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二.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 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但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评标结果应当在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及建设地点、二、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各投标总价以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三 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名单.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 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及评标报告.设有最高限价的 应当附最高限价编制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及岗位证号码,第三十八条.推行履约担保制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地县,区。两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对招标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曝光台,信用评价公示台 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企业获奖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工程招标中对投标人进行加分和扣分,查询结果应当报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的、招标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不定期巡查、规范市场秩序、第四十二条、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经营情况,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监管,第四十三条 县.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所属区域内的招标工程统计报表,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和处理投诉.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我区有关文件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