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 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本办法所称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依法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利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县港口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港口岸线的范围 功能等由港口总体规划确定,需要调整的。应当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订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区内需要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 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 水利 海事、航道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总体规划。并结合港口发展实际和经济发展需求 制定港口岸线整合利用5年规划,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八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使用沿海及内河四级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应当向有关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岸线用于建设码头 泊位的规模等情况说明材料,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军事,水利。航道等工程设施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有关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在办理转报,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第十条,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影响港口总体规划实施 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岸线使用、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影响生态红线区域主导生态功能,第十二条,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或者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港口岸线涉及的水域 陆域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超过期限需要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报港口岸线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港口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要求使用港口岸线.并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岸线原貌,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岸线使用许可情况动态更新、实行港口岸线动态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港口岸线使用进行评估并发布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第十八条、有关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 实施港口岸线管理.对不符合监管指标但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新建港口项目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其港口岸线使用的必要性、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鼓励和支持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效率连续3年达不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进行整合,第二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所在地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根据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核定港口岸线的具体坐标位置、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港口岸线坐标位置信息录入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港口岸线相关水域 陆域建设设施的 或者占用港口岸线超过实际使用需求的 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许可,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被注销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施以及影响岸线再利用的设施。应当依法及时拆除,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 或者未经批准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涉及违反国家 省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所建的临时性设施未按照规定拆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非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 由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其他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二。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三.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改变港口岸线相关水域 陆域用途,造成港口岸线浪费或者影响港口功能发挥和港口总体规划实施的,四,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