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情况、客车类型等级情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 第二十八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一 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三、不如实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结果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 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实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信息共享,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 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车辆变更等记录,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或者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