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审批和确定、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住房房租的.四 退休的,五 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 与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在房屋所有权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其配偶以及同一户籍的父母,未婚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 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前、缴存单位应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第八条,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且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九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缴存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千位,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加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的、可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千位、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乘以房屋所占比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十一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缴存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偿还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申请,月冲还贷。偿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度。第十二条,支付住房房租的,缴存人可按年申请提取。夫妻合计提取额度为每年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本办法要求缴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均指原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扫描件 留管理中心存档、第十四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 死亡提取除外、须提供缴存人身份证、缴存人银行卡,缴存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或其他人办理,配偶办理需提供缴存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缴存人银行卡。缴存人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缴存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缴存人银行卡.单位介绍信并注明缴存人本人不能办理的原因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 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缴存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授权委托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本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认可的交款票据、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税收票据 二 拆迁,回迁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缴款票据,三,异地购房的 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税收票据及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户籍证明。四,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 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五、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缴存人提取偿还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身份证。还款折.卡.配偶提取还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的 须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第十七条,支付住房房租的.缴存人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 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第十八条。缴存人退休的,须提供退休证明文件,缴存人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第十九条。缴存人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第二十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须提供该缴存人的死亡证明 办理人身份证,销户提取审批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的须提供该缴存人的死亡证明,办理人身份证 合法继承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 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的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或代办人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即时办理财务转账、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管理中心有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缴存单位 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 不按本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