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以及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语音,文字 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残疾人组织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 电子试卷 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以无障碍模式制作出版文化产品,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第二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当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备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时应逐步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提供盲文读物 有声读物,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乡镇 村庄、社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逐步配备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读物,资料 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方便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获取信息.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视力.智力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术的研制,开发和应用。方便视力、智力残疾人能够清晰识别产品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