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建筑市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建筑市场劳动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和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人社,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必须与其雇佣的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名册。对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 劳动合同在招用之日起10日内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备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条,人社部门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综合考核,公示年度考核评价。对不执行用工和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问题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人社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相关业务、在审核,收缴。返还等工作环节要制定制度 遵章办事.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第七条,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机构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未结案或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工资事件的企业 不得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的处理,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和备案审查,重点审查中标价 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差价调整。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市住建局应于每年12月末前。提出当年本市建筑工程最低成本价、并据此确定下年的工程投标指导价.如工程投标企业的报价低于工程投标指导价,组织招投标的机构不得准许其中标,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应对工人工资支付负责、一旦发生拖欠问题,应承担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工资责任 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工程款中扣除,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依法制定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工资发放的责任人,经办人 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每月一次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 垫资施工,工程质量等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实行用工考勤制度,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建立工资档案,确保工资账目清楚、原始记录和工人认可的资料等要存档备份.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第十五条,工人当期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并计入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拨付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应按月制定工资支付表,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应在工期结束后3日内制定工资支付表,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不按月 日结或以工程量结算的,但不得超出一个月,结算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支付表 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将当期工资款全额存入银行。银行按照工资支付表将工资存入工资卡.每期工资发放完毕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银行分别将工资支付表和存款流水单报送人社部门备案,本条上述各项内容应列入招投标的必要条件,由组织招投标的机构负责审查。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约定由建筑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的,须按本条各项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准开工建设新的工程项目。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要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和携款潜逃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第十九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领域企业,人社 住建等部门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