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一百零三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第一百零四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能够查实用户窃电量的。按已查实的数额确定窃电量、窃电量不能查实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照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 所窃电量按照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照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 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长 电力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第一百零六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供电企业应予协助.第一百零七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