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四十条。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 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四十一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第四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中,一,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二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 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第四十三条,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其中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一.用电负荷分布图。二,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三 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四 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五.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六,高压受电设施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七。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八.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九,隐蔽工程设计资料,十、配电网络布置图.十一。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无需提供设计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小区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 应当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单次审核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应当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重要电力用户 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 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检验和接电、不实行设计审查的高压用户。在竣工检验时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第四十五条.无功电力应当就地平衡.用户应当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当达到下列规定,一、100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二,其他用户和大 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三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重要电力用户 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设计和施工标准予以改正 单次检查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不实行隐蔽工程中间检查的用户、在竣工检验时提交隐蔽工程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施工及试验记录、第四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一,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二。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三,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四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五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七。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八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书面意见予以整改,直至合格 单次检验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装表接电时间。装表接电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第四十八条 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以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九条.用户独资 合资或集资建设的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当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二、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三.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代为运维管理,并签订协议 四.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 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运维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当就运行维护 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五,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第五十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 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各项确定,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二。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四,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 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五、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第五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第五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的需要 供电企业须在用户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作业时,应当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应当给予方便.供电企业应当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作业时,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当及时予以修复,第五十三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 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 应当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 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 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先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参照上述原则办理,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当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当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第五十四条,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