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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 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 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 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六、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建设审查意见、主要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供地政策 用地计划。选址.投资强度.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度等问题进行审查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 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 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 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进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初审 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或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四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划定的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或占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地踏查论证,勘测核实后 将建设项目用地位置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对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 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 按一般耕地认定,不需要另外补划基本农田.对建设项目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内.或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 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 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修改手续后。受理用地预审、对符合,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但项目用地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内。或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要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受理用地预审。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预审申请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 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 视为受理和接收、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 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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