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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 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交通管理 维护客运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郊区的客运交通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出租汽车、出租船等客运交通工具和配套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客运交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优先发展大型公共电汽车客运交通,鼓励在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客运交通年度发展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本条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客运交通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从事城市客运交通营运。应当取得经营权、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经营权有偿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新开辟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或者拍卖流拍的.可以采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方式,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按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客运交通,第八条 申请取得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船或者相应的购置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设施和固定场所、三 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四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核发、经营许可证,第十条.经营者凭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 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证.驾驶员,出租汽车应当参加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营业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凡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经营者投人营运的车,船未取得。营运证,的,不得营运。驾驶员 出租汽车未取得 驾驶员营业证.的.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客运车 船和证照的免费年审,第十三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进行一次评定。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应当提前1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客运交通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 应当提前60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十五条,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的经营者应当制定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应当按照运营计划营运、第十六条,客运车.船经营者需要暂停营运的,应当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营者不得使用暂停营运的车.船从事客运经营,第十七条.经营者因营运线路、轮渡航线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暂时不能营运的、应当及时向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经批准的营运线路,轮渡航线或者妨碍运营、第十九条,营运线路.轮渡航线、经营水域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在实施之目的前5日在媒体和原线路备站点公告、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变更营运线路、站点和配车台数 公共交通线网规划调整.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三。道路状况影响运营安全,四。客流量发生较大变化 五。道路交通管理需要,按前款规定变更营运线路,站点 配车台数的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可以协商变更经营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公共电汽车 轮渡船只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执行客运服务标准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营运.不得脱线、越站、超时等客或者中途逐客。捡客,返回。三,在规定的站点.码头停靠 驶入站点.码头时减速缓行,按照指定位置摆正停稳 依次停靠、疏导乘客按照规定上下、驶离前关好车,船门。依次缓速启动,四、夕口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五 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 始发站.终到站、停靠站及首末车。船时.六。不得对乘客催上。撵下,敲击车皮.高声喊客和敞门运行 七.不得超过定员载客 八、保持车。船整洁和设施齐全良好.九,有空调设施的 应当在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和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间开启车辆空调设施,十 为老,幼,病 残,孕及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帮助、十一.遵守和监督乘客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执行客运服务标准、二,保持车辆整洁和设施齐全有效.三。正确使用计价器 不得使用损坏,失准的计价器 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四,不得无故拒绝租乘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绕道行驶.王.不得强行将乘客载至旅游点 宾馆 饭店,商店等处参观 住宿 用餐.购物。六,不得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七、正确使用票据打印机,已安装IC卡自动票据打印机的,不得拒绝乘客使用IC卡,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不得转借,串用票据.八。按照季节变化或者乘客要求使用空调设施.九。在专用停车场依次候客、十 不得在设有标志的临时停靠站候客。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驾驶员.乘务员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营运价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 乘务员营运时应当携带有关证件,第二十五条 公共电汽车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应当安补其他车辆继续营运。出租汽车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乘客应当支付车费 第二十六条,安装电子读卡机的公共电汽车 驾驶员应当接受乘客使用电子读卡机、电子读卡机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驾驶员应当允许持卡乘客免费乘车,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免票乘坐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持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证、和 因公伤残警察证,的、二、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 三,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乘坐公交联营车半价购票.四、盲人 五,身高1。2米以下儿童,前款所称公共电汽车合公交联营车 空调车,不含郊区线路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轮渡船只不合小轮渡船只 第二十八票,乘客在乘坐公共电汽车 轮渡船只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 二。按规定给付乘坐车、船费用,三 接受乘务员查验票证,四。不得吸烟 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拒绝其乘坐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二,携带畜禽 三。携带易污损他人的物品、四。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第三十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购买客票外 还应当按下列规定购票、一 乘坐公共电汽车.轮渡船只携带的物品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 125立方米。购同程客票一张,二 乘坐轮渡船只携带的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每辆购同程客票两张 三。乘坐轮渡船只携带中大型摩托车每辆购同程客票四张.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 船的管理,不得将客运车,船交与无 驾驶员营业证、乘务员证。或者非本线路人员营运.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安全管理和对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文明行车教育,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船进行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测 保持其技术性能完好.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对营运的客运车,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护和灭火设备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更换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发动机或者车架.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到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市人民政府发布征集令后,经营者和驾驶员 乘务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第三十七条、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协助公安部门查处在客运车。船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章、设施和标识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客运交通配套设施用地,设置停车场,站点,专用道.停靠站及调度室等客运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客运交通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客运交通配套设施用途,客运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各自职责 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功能齐全,有效,第四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或者新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和大型商业、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各运交通发展规划和需要规划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和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竣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站点,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 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交通站点.由投资人确定日常管理单位.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共交通站s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城市客运交通站点、停车场的设置.变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第四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 迁移 占用城市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需要还建。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城市客运交通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客运车 船的指定位置设置标识,公共电汽车应当设置运行线路标识 线路走向示意图。编号、营运价格标准、禁烟标志,投诉电话和儿童免费乘车标尺.安装电子读卡机的应当设置使用标志,二,轮渡船只应当设置编号、营运价格标准,禁烟标志、投诉电话、儿童免费乘船标尺 三。出租船只应当设置出租标志、编号和营运价格标准,四 出租汽车应当设置营运牌、标志灯,监督卡.监督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性质,编号和营运价格标准。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自动打印票据计价器,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盗用.伪造。涂改客运车、船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盗用客运车 船牌照或者使用伪造的客运车,船牌照从事客运经营、第五章。检查与投诉、第四十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客运交通稽查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有权对客运交通纠纷双方当事人.责任人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收集证据,厂 第四十八条、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 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未有法律 法规依据或者未经物价,财政行政,管部门批准的收费、并可以对违法收费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经营者应当自接到乘客投诉之日起3日内给予答复,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直接受理乘客投诉或者受理乘客对经营者答复有异议的投诉时,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厂情况复杂的 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时。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驾驶员、乘务员被投诉后。其所在单位或者接受管理的单位,应当在接到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和被投诉人,到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接受调查询问。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在经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经营权的。二,经营服务严重违反经营权出让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的.四,日常经营管理混乱、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资质评定不合格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一款,第四十六条二款规定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款、第二十一条.七,项.第二十二条,三,四.项。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的 可以暂扣运输工具、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 工.项,第二十二条 五、六、七,九.项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四。五、六 八 九 十一,项。第二十二条、二、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oo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每季度被处罚的营运车、船累计台次达到本单位营运车 船总数20 以上的,可以对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在对驾驶员 乘务员进行调查处理期间.可以暂扣其营运证件。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 乘务员凭借暂扣证明可以继续营运,第五十六条 客运车,船自扣留之日起。超过三个月被处罚人仍不接受处罚的,执罚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根据法律法规将扣留的运输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客运交通稽查管理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客运交通稽查管理员扣留客运车、船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车,船统一停放、不准使用,被扣留车.船发生损害的,执罚部门应当给予赔偿,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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