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惠民,信息消费和两化融合、根据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务云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大庆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章,信息化项目建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府投资的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全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指政务网络。云计算等项目,二 综合应用系统类项目、主要指基础数据库、数据交换体系,全市性信息化应用等项目、三.业务应用类项目。主要指各部门行业信息化应用等项目 前款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中的基础数据库项目、数据交换体系项目 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第二类项目中的全市性信息化应用项目和第三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二 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方案.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 组织信息化专家对当年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对项目必要性 技术可行性。资金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第九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大庆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财政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市级信息化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级信息化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下达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第十一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投资计划组织修改项目建设需求方案。修改后的项目建设需求方案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建设 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二条,项目投资计划需要调整或者项目建设需求方案进行重大修改的,由项目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项目验收报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财政局不予结算,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第三章、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第十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政府机关采集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十六条,全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 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资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本市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各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第十八条,市政府统一建设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部门共享交换政务信息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按照规定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需求单位与提供单位应当就需要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使用方式等方面达成一致,因信息共享存在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第四章政务云管理,第二十条、市政府统一建设云计算中心、简称政务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的规划 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各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政务云平台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各部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 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我市新建信息化应用系统要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第二十五条,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全市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七条。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 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信息化项目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向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造成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要求的,由市保密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