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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寒葱沟水库,以下简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 保证水库枢纽和供水.防洪。灌溉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库保护区和水库枢纽部分、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五条。水库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国家规定的 地表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各级保护区内都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从水库大坝下游100米起至水库入口上溯1000米处止的水域及两岸各向外延伸100米的陆域,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上溯10公里的水域及两岸向外延伸5公里的陆域。准水源保护区范围 在二级保护区的基础上。再上溯30公里水域及两岸各向外延伸5公里陆域。第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告示牌、第七条。在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 禁止堆置,存放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四 禁止设置油库,五、禁止毒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 六.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七.禁止修筑坟墓,挖砂取土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 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八,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第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二、禁止一切破坏水库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植被活动,三、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四,禁止开采沙石,挖坑取土以及倾倒垃圾 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第九条、在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站、点.三.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四 保护水源林 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第十条、在水源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植物和地质环境的责任,按计划开展植树造林 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保持生态平衡。第十一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的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并立即报告水库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市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第三章、水库枢纽管理.第十二条 水库枢纽及其设施.水文设备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 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禁止在水库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 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 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十八条.水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对安全进行监测检查 第四章,供水防洪管理.第十九条、禁止在水库泄洪河道和行洪区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和树木,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供水调度方案、防洪方案,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供水调度方案、防洪方案进行科学调度。第二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情预报和防汛抢险准备工作 加强信息化建设 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与相关部门间信息的及时传递。畅通无阻。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出现溃坝、垮坝 管涌,断裂等险情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紧急启动 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防洪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预案 并及时采取抢救措施。第二十三条。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库安全 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库管理机构可按上级批准的,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库工程安全 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合理进行调度,确保市区供水安全。适当满足灌溉补水需求.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行为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盗窃或者抢夺水库工程设施。器材、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擅自在水库毒鱼。炸鱼,电鱼及偷捕.抢夺水产品等非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 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寒葱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发 201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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