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建发.2015 22号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齐齐哈尔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24日.齐齐哈尔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功能和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查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设计标准审查,二 审查机构市住建局成立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小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标准审查工作、审查小组组长由分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局住房建设科。科技设计处 开发处 市棚改办.市征收办。北三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和我市建筑行业专家,三、审查内容和标准,审查小组重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回迁安置套,户,数 户型。标准、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住宅按套设计,独门独户,以中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面积应按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应设卧室,厨房。卫生间 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装修标准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以栋.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不得分散建设 四。工作流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到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时。告知需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审查、工作联系单,局住房建设科,建设单位,审查未通过不予报建。二,相关流程图,三、建设单位应向设计标准审查小组提交下列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2 修建性详细规划,3、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征收管理部门认定的回迁安置基本情况或回迁安置方案,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等 5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 自收到审查材料 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论 审查合格应告知政务大厅给予工程报建 五 工程开工。建设单位应通知审查小组到现场复核,如与审查的设计标准不一致的严禁开工,市住建局住房建设科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参与工程综合验收。确保工程施工达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顺利验收。竣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