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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保护城乡水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 滩地,沙洲,的整治,保护 利用等管理活动、河道内的航道。港口 同时适用航道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河道的管理,第四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的整治 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河道内的现有耕地进行退耕还水,还草 保护好滩地植被,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享有制止和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河道整治,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 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整治规划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河道整治规划的调整.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河道整治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治河道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占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汛期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重点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三条,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 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江南城区西起顾乡堤段.东至化工堤段的沿江一条线,迎水面自堤脚起100米以内,为护堤地范围,背水面不划定护堤地 按照堤防工程保护区进行管理、松花江干流其它堤段和其它河流护堤地范围。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防浪林 防汛用材林及建设河道堤防管理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 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一 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 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旅游设施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或者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进行,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范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监测资料.对该工程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施工期度汛措施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资料。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及工程设计.度汛措施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及临时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恢复原貌,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在堤身及护堤地内修建的涵闸.泵站 埋设的穿堤管线,缆线等构造物及设施,应当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汛期防洪预案。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防洪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二十二条。在行洪区内开发利用土地、滩地.沙洲、设置砂场 应当符合防洪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限制车辆通行的堤防.除防汛 抢险 紧急军务、消防、公安,环保监测等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通行.在非指定码头,除防汛,抢险。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务船只外,其它船只不得擅自停靠、在高水位期间.机动船只靠近堤坝时 应当减低船速 防止水浪冲击堤坝,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堆放物料。二 爆破,钻探,挖洞 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等,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二。种植高棵树木。农作物 护堤林、防浪林除外.三,排放,掩埋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建房 打井。埋葬 晒粮。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五.损坏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防洪照明通讯等设施,六 擅自砍伐或者损坏防浪,护堤林木、七,在各种水利标志附近设置障碍物、八 搬动。破坏护坡石、在堤顶,堤坡插钎。九。其它有碍河道治理 防洪安全及水文监测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松花江 牡丹江。拉林河、呼兰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内为堤防工程保护区、在堤防工程保护区内,不得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 特殊情况需要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的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安全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负担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河道工程养护.保持河道的整体功能,有计划地营造护堤护岸林草、保护滩地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三十条,河道内采砂,含取土.实行统一规划。采砂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防洪 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符合环境保护 防洪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采砂,一。堤防迎水面50米以内 二、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100米以内.三、铁路桥及国家级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内 一般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内。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内,五,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内、六,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七。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后方可进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它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采砂许可应当采用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实施。第三十三条。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 二 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三,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四.将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在采砂地点备查、五。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场地,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经批准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砂区域进行监测,并根据区域内河道变化状况及时调整采砂区域和采砂量,保障河道安全.畅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碍,对有第,一,项所列行为的 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埋葬,晒粮的,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种植高棵树木、农作物的,三。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建房 打井、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损坏防洪工程,水文监测.防洪照明通讯等设施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二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者在禁采区采砂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采砂设备、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对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暂扣的采砂设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 的规定采砂或者未对开采后的河床进行平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 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在采砂地点备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出售,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场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四十三条。河道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 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江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1990年5月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江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办法.及2001年12月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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